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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产城融合先导区鼓励科技集聚创新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21-01-20 浏览次数:4629

    赤政发〔2020〕17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赤峰市产城融合先导区鼓励科技集聚创新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产城融合先导区鼓励科技集聚创新扶持政策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赤峰市产城融合先导区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高端人才参与赤峰市产城融合先导区建设,结合先导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市、旗(区)两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参与先导区建设的国有公司发展壮大,通过财政预算、上级财政政策性扶持资金等为国有公司注入资本金。

  (二)鼓励具有丰富经验和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独资、与国有企业合资等形式参与先导区建设。

  (三)在先导区内投资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职工公寓建设及公共配套项目,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先导区发展,并实行封闭式运营。

  (四)积极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国有或民营公司参与建设、运营公共配套项目。

  二、土地利用扶持政策

  (五)根据需要调整先导区土地利用规划,探索实施产业综合用地(综合工业、商务、住宅等多种用途)政策,出让职能交由旗(区)人民政府,并在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让。

  (六)先导区各类用地可按政策搭配混合出让,根据土地性质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后,进行公开出让。

  三、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七)先导区引进的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方向以及环保要求,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

  (八)先导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由旗(区)政府自行研究确定。可根据企业未来效益和贡献,在固定资产投资、标准化厂房租赁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九)支持先导区入驻企业优先进入赤峰市各类市场。

  (十)先导区可市场化引进专业运营管理公司,对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准入评估、政策兑现等实行第三方管理服务。

  四、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十一)支持国家级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重点企业来先导区独立或联合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研发机构,鼓励其带科技成果入驻并转化应用,旗(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建设和运营补贴。

  (十二)市外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先导区或在先导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其投产运营后,旗(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引导和鼓励企业引入社会资本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以及萌芽种子型企业培育。

  (十四)对先导区内企业引进国家认定的先进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应用的,在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的基础上,由旗(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十五)市、旗(区)政府根据入驻先导区企业需求,可采取“绿色通道”方式直接引进各类人才到企业工作,其人事、编制、工资管理、住房补贴等由市组织、人社部门制定具体的政策。

  (十六)在先导区工作的院士、博士及企业高管,其个人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其本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六、金融扶持政策

  (十七)积极支持金融、类金融机构在先导区设立分支机构,旗(区)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十八)鼓励市、旗(区)政府国有公司与各类公司合资,合作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支持先导区企业发展。

  (十九)积极支持先导区企业上市融资,上市企业除享受自治区、赤峰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外,在上市过程中,因企业重组、兼并等产生的税收市、旗(区)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

  七、其他

  (二十)本政策由市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上述相关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旗(区)先导区管委会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二十一)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