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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中心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21-01-20 浏览次数:3853

  赤政发〔2020〕1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企业“退城进园”的决策部署,加快企业“退城进园”步伐,实现中心城区企业向园区集中,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经2020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程序

  (一)拟“退城进园”企业向所在地政府工信部门提交“退城进园”请示。请示内容包括:企业发展现状、“退城进园”理由、入园项目规划设计、原厂区项目开发和收益测算以及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二)企业所在地工信部门受理企业“退城进园”请示后,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企业“退城进园”事宜,当地政府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审核和确定企业“退城进园”项目,及时启动企业“退城进园”工作。

  二、企业“退城进园”工作要求

  (一)拟“退城进园”企业必须提交包含入园项目投资规模、生产能力、销售收入、利税、产业、产品升级、新工艺、新装备引用等内容的规划设计(以下简称规划设计)。

  (二)“退城进园”企业是指红山区、松山区目前建成区范围内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企业。“退城进园”企业进入园区范围是指:红山区的企业进入红山工业园区,松山区的企业进入安庆工业园区。

  (三)“退城进园”企业入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3亿元以上,必须实现规划设计目标。新项目投产后,企业资产总额、产品生产能力、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指标应比进园前水平明显增长。入园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全部竣工投产,原则上不超过3年(医药企业除外)。

  三、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原则

  企业所在地政府在研究企业“退城进园”项目时,必须坚持企业原厂区开发利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原则,必须坚持新进园项目投资额度高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扶持额度的原则。

  四、企业“退城进园”优惠政策

  (一)企业“退城进园”后,原厂区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或住宅用地,土地仍归企业所有,不进行招拍挂,由企业按城市规划要求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如企业原厂区规划为非商业或住宅用地,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从原厂区相邻商业或住宅用地中采取适当置换的方式解决。企业要按规定先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进园项目竣工投产、达到规划设计后,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由市财政作为专款拨付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企业进园项目补贴或以奖代投。

  (二)“退城进园”企业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教育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热力增容部分除外)先征后投,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企业“退城进园”达到规划设计要求后,对企业原厂区项目开发形成的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在入园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市财政作为专款拨付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补助和支持企业发展。

  五、企业“退城进园”保障措施

  (一)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企业“退城进园”项目后,要与企业签订“退城进园”协议,对企业搬迁时间、新厂区工程进度、规划设计、节能减排和项目竣工投产时间等要有明确的约定,并负责落实。

  (二)由于“退城进园”企业行业、规模、原厂区面积、入园项目投资额度等情况不同,“退城进园”企业所在地政府要严格按本实施意见研究确定“退城进园”项目优惠政策扶持规模,不再报市政府审批。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退城进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市政府视为同意。企业“退城进园”项目竣工投产后,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市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核查。

  (三)市政府成立企业“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长由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红山区政府、松山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司法局、人防办等地区、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对企业“退城进园”项目核查通过后,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时兑现市级给予的优惠政策,市政府不再例会研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以上两区物流、仓储企业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到2025年末。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