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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大幅缩小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18-06-13 浏览次数:640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发改委宣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我国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
据了解,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16号令提出,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明确了必须招标的范围。
843号文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与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相比,843号文将这一范围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据悉,843号文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同时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此外,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
有专家表示,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范围,避免过多行政干预,这将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自主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