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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山区助保贷融资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作者:红山区信息员 编辑: 发表日期:2017-05-18 浏览次数:5788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红山区助保贷融资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赤红政办发〔2017〕7号 2017年5月1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委办局: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红山区助保贷融资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红山区助保贷融资平台实施方案

 

  为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区助保贷工作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自治区、赤峰市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为指导,以推动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为目标,以促进政银企合作,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抓手,建立助保贷融资平台。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互助、银行增信,合理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不断提升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互助。政府设立风险补偿金,企业缴纳助保金,共同建立助保贷资金池。发挥资金池杠杆作用,扩大银行增信,实现为更多企业的融资贷款。

  (二)互惠互利,风险共担。搭建助保贷融资平台,设立资金池,完善助保贷运作机制,实现政府、银行、企业风险共担,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范围和效果。

  (三)稳妥运作,风险适当。坚持审慎运作,确保代偿规模和比例控制在政府风险补偿金适当的范围内,长效发挥助保贷资金池补偿风险和融资杠杆作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18 年底,力争实现助保贷融资贷款额度达到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 倍左右。

  四、运行机制

  (一)设立“重点中小微企业池”。由助保贷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将成长性强、信用良好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支持范围。

  (二)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以下简称“助保金”)。“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助保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有关企业逾期的助保贷。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缴纳比率为贷款额度的5%,用于优先偿还发生代偿的助保贷本金和利息。

  (三)设立“风险补偿金”。由红山区政府安排的对重点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四)账户管理。助保贷管理机构须在合作银行开设助保金专用账户和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方式,风险补偿金和风险保证金仅用于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账户内资金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动用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须经区政府成立的重点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红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助保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助保贷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与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制定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红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业务对接,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负责助保金业务运转、助保金池内资金使用、专家团队的管理、企业的推荐、认定等综合性服务。

  (五)合作银行选定及风险补偿金注入。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银行,在领导小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助保贷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助保贷授信额度应按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 倍放大。在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前,由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按合作银行贷款发放额度的相应比例,从专门账户划入匹配额度的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专户。如合作银行半年内未发生助保贷业务,视为自动放弃合作,合作协议废止,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撤回。

  五、贷款发放与风险管控

  (一)贷款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红山区范围内中小微企业,重点用于符合我区产业政策且成长性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工业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其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有关规定认定。

  (二)企业筛选与考察。贷款企业在“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由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共同考察审核贷款申请企业,出具考察评审意见。

  (三)贷款额度。单户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 万元。

  (四)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

  (五)贷款利率。基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优质企业,优惠利率,一企一策。

  (六)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七)审查备案。合作银行依据信贷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后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进行备案,出具《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八)保证方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两种贷款保证方式,同时探索开展再担保和贷款保险业务,降低助保贷风险。

  1. 资产抵押方式。贷款企业有效资产抵押且抵押物充足的,按照评估后资产价值的90%-100% 进行放大抵押。

  2. 担保贷款方式。贷款企业无充足资产抵押或抵押物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可根据企业成长性和信用状况采取担保贷款合作方式,由赤峰市汇丰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企业缴纳5% 助保金和1% 担保费。贷款企业同时向担保公司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和反担保等保障措施。

  (九)缴纳企业助保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和汇丰担保公司审查同意,出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助保金缴存至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

  (十)合同签订。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将相应比例的政府风险补偿金存入合作银行。

  (十一)贷款发放。合作银行确认贷款条件、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 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

  (十二)贷款回收与代偿管理。

  1. 正常回收。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2.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1 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根据约定及时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

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3.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摊。

  4. 以担保方式运作的助保贷业务,当企业发生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不能偿还时,由担保公司进行依法追偿,追偿不足发生损失的分别由助保贷平台、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45%、45% 和10% 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5.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6. 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承诺额度,超过部分由银行承担。

  7. 对按时还款、无不良记录的企业,当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或企业自动退出不再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时该企业所缴纳的助保金可一次性退还,企业发生逾期代偿则不予退还。如因其他企业发生逾期代偿,而本企业未发生逾期的自动退出时从助保金资金池或政府风险补偿金中退还企业缴纳的助保金。

  (十三)贷后管理。

  1. 合作银行要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对潜在风险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贷款安全。在开展助保贷业务过程中,贷款业务未达到合作协议要求或未尽审核义务及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由银行负责,助保贷管理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2. 在助保贷办公室监督指导下,汇丰担保公司应积极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了解贷款企业情况,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司法、银行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及第三方征信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合作银行协商应对措施。

  六、其他事项

  (一)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相关规定的,闫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滋生利息每年结算,上缴财政由财政安排划转为风险补偿金和补充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业务经费。

  (三)合作银行每半年对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每户借款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估情况向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通报,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

  (四)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及时追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负责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