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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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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红山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须知》的通知

来源:红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转载 编辑: 发表日期:2020-02-24 浏览次数:334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全面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按照《赤峰市应对新冠肺炎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实行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意见>的实施方案》(赤党发电〔2020〕3号)相关要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制定了《红山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须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2月22日


红山区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须知


  一、加强复工复产备案管理
  简化复工复产审批程序,拟复工复产工业企业(包括重点项目)向园区管委会或区工信部门备案即可复产复工(其中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备案;园区外企业,向区工信部门备案)。备案采取网上备案方式,内容包括“一方案、一名册、一承诺”,其中,“一方案”是指企业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方案》;“一名册”是指企业务工人员名册;“一承诺”是指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或区工信部门提交的疫情防控承诺书。
  园区管委会或区工信部门每日要将复工复产企业备案情况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联系人:任耀华,联系电话:8237987),同时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导则,定期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培训。
  二、建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各复工复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疫情防控方案》,将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到班组、岗位、人头,并务必于每日下午 16:30 前向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其中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园区外企业,向属地镇街报告),再由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于 17:00 前将企业当日在岗人员总数及存在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人员情况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联系人:任耀华 , 联系电话:8237987),无变化不用报告。
  三、执行返岗人员分类管理
  各复工复产企业要及时向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申请上岗人员工作证(其中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园区外企业,向属地镇街申请),同步建立职工疫情防控档案。
  1.针对赤峰籍人员由企业按照《疫情防控方案》审查,原则上近期无外出史,与确诊人员和重点地区人员无密切接触史,身体检测正常人员,可直接上岗,无需居家隔离。
  2.针对市外新返岗人员由企业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全面掌握返岗前14天内行动轨迹(具体到门牌号,时间具体到某日某时)、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重点疫情人员或发热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返程交通工具及行程等情况,并于每天 16:30前将新返岗人员信息报送至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其中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园区外企业,向属地镇街报告),再由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报送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人:李海洋,联系电话:8353355)。
  其中,按照全国疫情等级划分,高风险地区(来自湖北省)人员暂时不能返回赤峰;较高风险和中风险地区(来自广东、浙江、河南、湖南、安徽、江西、江苏、重庆、山东、四川、北京、黑龙江、上海、福建等疫情较重地区)人员返回后,允许在企业员工宿舍或租住房屋所在地村(独门独院)、社区单独隔离(14天);较低风险和低风险地区人员由企业按照《疫情防控方案》审核,合格后可直接上岗。
  四、实行企业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全面放开市内生产生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限制,对赴外地货运车辆,由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或区交通运输部门申领通行证(其中园区内企业,向园区管委会申请;园区外企业,向区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同时,由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牵头对辖区工业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实行末端管理,督促各复工复产企业对上路车辆每天进行人员体温检测和车辆消毒,并对市外来车司乘人员逐一登记、体温检测,同步于每日下午 16:30前将相关司乘人员信息报送至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再由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于 17:00 前报送至区疫情防
控指挥部(联系人:李海洋,联系电话:8353355)。
  五、加强疫情防控指导
  按照赤峰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向复工复产企业派驻服务指导员的通知》(赤防指字〔2020〕36号)相关要求,由区卫健部门和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向复工复产企业派驻疫情防控服务指导员、复工复产协调服务员(其中疫情防控服务指导员由区卫健部门负责,复工复产协调服务员由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负责),帮助企业完善防疫工作体系和应急预案,疏解防疫物资储备、原材料采购、交通运输、人员招聘等生产难题,保障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各相关镇街、园区管委会要将疫情防控服务指导员、复工复产协调服务员派驻情况及时上报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联系人:任耀华,联系电话:8237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