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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阿鲁科尔沁旗委员会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阿旗经信局 作者:董志锐 编辑: 发表日期:2018-03-20 浏览次数:6253

各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旗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区市直驻阿旗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页无正文)

 

 

中共阿鲁科尔沁旗委员会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中共赤峰市委、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赤党发〔2017〕5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赤峰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始终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着眼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提升全旗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

(二)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持系统治理,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并有效落实、监管执法水平显著提高、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得到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二、明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明确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旗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分别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各苏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旗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旗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班组、员工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升级,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中央、自治区驻阿企业和旗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四)健全推动责任落实的制度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评估、公告制度,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制度,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党校集中培训、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学习研讨重要内容。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建立完善部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重点工作开展不力、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打击治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或者对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治理、控制不力的,视情节和严重程度,由上级党委政府或安委会对下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约见告诫谈话。

(五)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各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项目审批、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中的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

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九)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机制。加强旗乡安委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政府常务副职担任常务副主任,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分管公安工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副秘书长(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旗安委会办公室设置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机构人员编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旗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旗乡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议事协调机制,确保有效发挥职能。

(十)完善部门监管体制机制。本着“便于工作,逐级对应,满足需要”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需要的专业人员。规范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设置,配齐配强监察人员,落实监察责任。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行政执法部门,并在安全生产执法用车、执法装备上予以保障,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用车,强化行政执法职能。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较重的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部门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完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监管体制机制。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苏木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参照旗级安委会机构设置,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机构或办事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和装备,建立工作制度。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经费和装备,确保安全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依法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四、推进依法治理

(十二)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中全面开展“学法律法规、学标准规范”活动,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及各类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在安全生产具体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律支持。

(十三)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对取消、下放、移交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加强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及非法分包、转包,或出借、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十四)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实行安全生产日检查、月调度、季分析、年总结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计划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具体内容,采取定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专业化、常态化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解剖式示范执法和表格式执法检查,推动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根据产业结构特点、企业数量、监管力量配备等情况,建立落实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措施,把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覆盖到嘎查村(居)委会和基层单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并在全社会公布曝光。严格落实旗“打非治违”属地责任,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对辖区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十五)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旗人大常委会要定期调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旗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保证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十六)完善事故信息报送、调查处理和舆情监控机制。严格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直报制度,有关部门在向旗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旗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旗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月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规范事故查处工作流程,确保合法合规。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后一年内,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完善应急预案,规范新闻发布,做好正面引导,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五、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十七)加强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园区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落实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政策,对采用炮采等落后工艺、回收率低、自动化程度低的煤矿进行安全升级,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环保生态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限期退出。在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

(十八)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定期排查区域内安全风险点、危险源,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确保安全。完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加强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安监、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

(十九)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深入推进对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以及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工程治理。深化油气开采、输送等领域安全整治。实施高速公路、乡村公路和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高速铁路等防灾监测、安全检测及防护系统建设。

(二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完善相关规定,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防护保障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制度措施,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六、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二十一)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执法能力培训和考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定期轮训,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通过从企业遴选、聘任等方式,为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有关部门配备有实际工作经验的重点行业专业监管人员。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激励机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苏木乡镇和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工作待遇。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考核制度,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加强监管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依法处理。

(二十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执法装备设备保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有奖举报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企业依法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十三)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引导、调动企业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有偿获得安全生产相关服务。鼓励中小微企业订单式、协作式购买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鼓励高危行业建立行业安全生产协会,探索实施行业协会安全生产自律机制。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领域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加强政府安全监管执法社会化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生产专家为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安全专业技术、评估认证、宣传培训等服务。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的培育和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依法严肃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十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信息化顶层设计和标准规范,加快推动“互联网+安监,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推动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监控、预警预报,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和服务。

(二十五)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物资储备,定期组织演练。对全旗应急救援物资器材登记造册,建立库档案,编制《阿旗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手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在综合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市场、气候、节庆等各方面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提前预警研判,防患于未然。加强企业紧急情况下先期应急处置培训,企业要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公益性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各主流媒体要履行社会责任,每年安排一定的版面用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火灾预防、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能力。切实加强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考试体系特别是实际操作体系建设,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探索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社会化。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岗位特点经常性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并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把安全生产纳入农牧民工技能培训内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对所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七、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处罚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二十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项目核准、投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多元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公布统一的“12350专线电话,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举报事项,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实的,依法依规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监督,着力培养一批覆盖各个地区、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举报信息员。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决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同时抄送旗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