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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国家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来源: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 作者:付明泽 编辑: 发表日期:2013-03-21 浏览次数:10318
电子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9]98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与规定
1.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申报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和技术等级。职业(工种)名称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名称,申报新的职业名称或更改职业名称必须书面报请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批准。
2.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必须以书信形式或电子邮件(邮址:DZJDZX@ceosta.org)形式向部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鉴定的工种、等级、人数等。
3.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考生考试的试题,应从部中心的题库中提取。如部中心题库无试题,可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拟命试题二至三套,报中心批准审核,并由其确定考试试题。
4.在申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整理照片时应按考务软件自动生成的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中的级别,工种、序号分别排列包装好,连同考生填写完整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的考生报名登记表及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等资料一并寄交部中心。
5.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二级时,还应提交鉴定对象的业务论文和工作业绩的总结,及行业专家对其论文评判的结论性意见。
6.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使用统一配发的考务管理软件录入考生相关信息,并通过考务软件生成电子版将信息传递到部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里。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1.部中心应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成绩及鉴定合格人员名册等进行认真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和鉴定机构联系沟通。审核无误后,由部中心考务部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制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部中心对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报考生的照片及相关资料全部到位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完成证书的制作工作。打印、制作完毕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刻邮递给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并委托其颁发证书。
3.由于部中心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打印、制作上的差错,责任由部中心承担;由鉴定机构造成的录入错误带来的差错,责任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4.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部中心考务部门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出现的问题可直接向部中心的领导反映或向信息产业部人事司投诉。对此,我们将在十天之内给予认真答复。
5.证书的查询:原则上证书发放到考生手里一个月后,便可上网查询。网址:www.seosta.org
三、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