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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
来源: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 作者:信息产业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编辑: 发表日期:2013-03-21 浏览次数:9926
为逐步实现对各级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职责与任务
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报名点)(以下简称“鉴定二级站”)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的组织指导下,在当地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的直接管理下,协助鉴定站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提供帮助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标准,执行部中心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质量;
(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申请,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站核准后,将鉴定站签发的准考证发给考生;
(三)负责协助鉴定站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四)负责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五)负责汇总鉴定考核成绩,并由鉴定站报部中心备案;
(六)协助鉴定站将部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发给鉴定合格者;
(七)协助鉴定站对考评组的工作做出评价;
(八)负责鉴定信息统计和咨询服务的工作;
(九)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接受部中心、鉴定站的监督、检查、指导。
二、 条件与标准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所鉴定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仪器仪表和基础设施等;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合格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3人以上)和考评人员(4人以上);
(四)具备考务工作计算机管理的条件。4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2套以上的计算机设备;
(五)具备完成部中心、鉴定站下达的任务指标的能力。
三、原则与审批
(一)建立原则: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的建立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项所规定的条件,其工作水平能够达到部中心规定的标准。同一职业(工种)鉴定二级站的设置,要符合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结构、劳动生产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不宜多设、滥设。原则上一个地区同一职业(工种)只设一个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
(二)申办手续:凡具备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技工学院、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均可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省、市、自治区鉴定站同意后,填写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审批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提交资料清单》)。
(三)审批程序:鉴定站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则,实地考察后报部中心,部中心审核后,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的专业范围、等级,开始考察期,并在部中心网站公示。考察期满,达到部中心规定要求的,经部中心批准,由当地鉴定站授予统一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的标牌和考务管理软件;不能达到部中心规定要求的,不予审批。
四、 领导与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在部中心的组织、协调、指导下,在当地鉴定站的直接管理下,开展报名等项工作,不得自行对外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部中心随时抽查各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的工作,如发现自行鉴定、异地办证、变相贩卖证书、未经请示超范围鉴定、降低鉴定质量标准等违规问题,部中心有权立即停止该鉴定二级站的工作,并由鉴定站给部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申请撤销其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的资格。
(三)职业技能鉴定收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年检与评优
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年检评估工作由部中心统一安排,鉴定站组织进行,年检结果上报部中心核定后在部中心网站上公布。凡通过年检并被评为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的机构,将给予表彰;凡工作业绩平平,没有作出成绩或问题较多的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限期整改;对在工作中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一年没有开展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二级站,由部中心取消其鉴定二级站资格。
年检时间、年检内容、年检方式按部中心有关规定进行。
六、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