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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付明泽 编辑: 发表日期:2016-12-15 浏览次数:88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政办发〔2016〕18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我区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民间融资比较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融资难问题。但由于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有些民间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些利率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盈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风险,进而影响正常的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疏堵并举,趋利避害,逐步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实现发展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

  二、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支持实体经济

  (一)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畅通民间投资渠道,释放民间投资潜力,促进民间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路、铁路、市政公用设施、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区地方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发起或参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设立。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间资本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多层次发展。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以政府信用吸引社会资本,运用创业投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和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通过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直接融资,通过引进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等融资方式,多渠道吸引民间资本。

  三、有序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一)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鼓励民间融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和实行银行转账,双方约定利率应在国家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减少口头约定和现金交易。鼓励融资双方采取担保、质押、抵押等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及损失。鼓励民间融资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二)规范投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经营。各地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投资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组织工商、公安、商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等部门对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贷款中介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寄卖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开展检查,确保其依法依规经营。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作用,互联网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P2P网络借贷机构严禁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发放贷款等。股权众筹机构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保险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高现金价值、跨界以及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无证经营。互联网企业不得违规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四)规范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典当行经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实行动态监管。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力度。鼓励典当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职业道德准则,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五)规范权益类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经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对权益类和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交易场所应加强行业自律和风险防范,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系统等方面的重要变动情况和风险事件,确保交易依法有序合规。

  (六)规范发展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严格按照“限于合作社成员内部,服务于农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要进一步探索农村牧区信用互助组织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限定地域范围、参与人数、互助金额,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七)鼓励开展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鼓励各地区探索开展新型民间融资机构试点工作,积极审慎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民间融资提供登记、鉴证、咨询等服务,有序对接民间资本供给与需求。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在遵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登记备案,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全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动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执法、审判、执行等信用信息整合,逐步实现跨行业、跨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扶持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征信公司等中介机构,提升信用信息和征信结果应用水平。逐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切实提升社会公众诚信意识。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风险教育。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宣传教育长效机制,采取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开展民间融资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公布各类民间融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非法集资活动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风险排查,及时化解各类潜在风险。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非法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予以取缔,符合法律追诉条件的予以严厉打击;对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符合法律追诉条件的予以严厉打击。

  五、强化民间融资管理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民间融资管理工作机制,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配合的民间融资管理工作体系。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行业信息统计分析报送沟通工作,强化对跨地区、跨市场、跨行业民间融资管理,共同做好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工作。

  (三)完善重大民间融资案件应急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民间融资应急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业管理”的原则做好民间融资应急预案的响应、处置工作。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一旦有事件发生,要迅速反应、有力应对,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