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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20-06-18 浏览次数:5051

赤政字〔2020〕2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8日

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优惠政策

(2020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和物流业,将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及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引进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和房地产)20亿元及以上专业市场和物流项目。引进的项目要符合《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第三条 项目商业部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热力增容部分),采取先征后投的方式,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在符合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条件的前提下,项目按规定和标准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用于支持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第五条 项目商业部分5年内、物流仓储部分8年内,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基数,在缴清该税款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旗区两级政府一次性给予等额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运营。

  第六条 项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及印花税,自缴纳之日起一年内,由市、旗区两级政府一次性给予等额资金扶持,用于支持项目运营。

  第七条 项目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旗区两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根据商业人才引进政策,按照90%的比例,由市、旗区两级政府给予奖励,期限5年,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改建专业市场和物流企业通过盘活现有物流项目达到上述条件的参照执行。

  第九条 凡享受按土地出让金缴纳数额给予扶持政策的物流项目,其土地用途变更需经物流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委员会审批,同时要按照周边同类用途土地变更年内的最高出让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将享受的扶持资金返还市、旗区两级财政。

  第十条 执行项目的旗区要对项目投资业态进行严格把关,要聘请第三方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额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赤政发﹝2019﹞48号)、《赤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培育和引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赤政字﹝2019﹞33号)与上述政策规定事项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其他事项可同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由两区一旗制定实施细则,由两区一旗政府制定项目兑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