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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山区2019年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来源:红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转载 编辑: 发表日期:2019-05-28 浏览次数:364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委办局:
  《红山区 2019 年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办法》经区政府党组2019年第5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27日


红山区 2019 年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助力脱贫攻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赤峰市乡村振兴试验示范带(嘎查村)建设方案》精神,结合《红山区2019 年乡村振兴试验示范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结果导向、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坚持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相结合原则;坚持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审核认定后即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山区乡村振兴试验示范带范围内的道路沿线(高铁、高速、306 国道、赤新旅游公路)、重点项目和村屯周边区域,从事现代设施农业、旱作景观农业、高效特色种植、生态林和经济林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一)现代设施农业奖补标准。对集中连片面积在 200 亩左右,手续完备、程序规范,配套水、电、路和棚室符合现代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建设标准由区农牧水利局制定),且在2019 年建成投产的设施农业园区,按温室内净面积给予奖补,其中,连栋智能温室每平方米奖补 300 元;高标准日光温室每平方米奖补 150 元;其他具有试验示范作用的设施农业园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补。
  (二)旱作景观农业奖补标准。对符合产业带、景观带规划,集中连片种植旱作景观作物,同一品种种植规模在 100 亩(含)以上 500 亩以下的,每亩奖补 100 元;种植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的,每亩奖补 150 元。对集中连片种植向日葵、油菜花等同时具备经济价值和景观效应作物的,规模在 100 亩(含)以上 500 亩以下的,每亩奖补 200 元;规模在 500 亩(含)以上的,每亩奖补 300 元。
  (三)高效特色种植奖补标准。对集中连片种植露地中药材和花卉且规模达到 100 亩(含)以上的,每亩奖补 500 元。对种植设施花卉、设施水果的,按设施内净面积每亩奖补 5000元。
  (四)生态林、经济林奖补标准。对实施生态林、经济林建设且无权属纠纷的,统一合算整地、造林、苗木和管护等费用并平均分摊到每株成活苗木,按株给予奖补(具体标准由市林业和草原局红山分局制定)。
  (五)示范引领奖补标准
  1.对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种植的,流转规模在 100 亩(含)以上 500 亩以下的,每亩奖补 100 元;流转规模在 500亩(含)以上的,每亩奖补 200 元。
  2.对符合上述奖补条件且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稳定脱贫户)和小农户通过土地入股参与生产的,根据带动户数提高奖补额度,带动小农户 50 户(含)以上 100 户以下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稳定脱贫户)10 户(含)以上 30 户以下的,提高带动户数土地面积奖补额度的 15%;带动小农户100 户(含)以上或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稳定脱贫户)30户(含)以上的,提高带动户数土地面积奖补额度的 20%。
  3.对符合奖补条件且直接从事现代设施农业、旱作景观农业、高效特色种植、生态林和经济林建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包括稳定脱贫户),奖补资金在上述奖补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六)对符合第四条(二)(三)(五)款的经营主体,且规模在 100 亩以上(含)并具有较强试验示范作用的,每亩奖补 1000 元,同时不再享受第四条(二)(三)款奖补。
  第五条 由从事本办法涉及事项的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属地村委会同意后报属地镇街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区财政局、农牧水利局、林草分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区农牧水利局、林草分局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由属地镇街向区农牧水利局、林草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区农牧水利局、林草分局组织区财政局、属地镇街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七条 验收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属地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由区农牧水利局、林草分局调查核实,对异议成立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区政府审议后,相关部门严格按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九条 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奖补资金、可整合利用的上级涉农涉林资金和区财政资金。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奖补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牧水利局、林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2019 年乡村振兴产业奖补执行本办法。2017 年区政府公布的《红山区多彩产业补贴办法》同时废止。2019 年以前符合《红山区多彩产业补贴办法》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