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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20-03-10 浏览次数:1690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

内应急函〔2020〕21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应急厅函〔2020〕43号)转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3月4日

  特 急

应急厅函〔2020〕43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印发你们,各单位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紧密结合实际把各项措施抓实抓细抓落地,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支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扎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统筹推进安全防范和复工复产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风险研判,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加强安全防范,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切实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疫情防控期间实行以下具体措施。

  一、到期证件自动顺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证书到期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疫情防控结束。

  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对新建、改扩建、转产项目等需要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的,优化报批审核流程,实施网上快速办理,疫情防控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验。

  三、简化复工复产程序。对安全管理较好、2019年以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自行复工复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安全承诺,不再层层报备、现场验收盖章;对自查自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的,重点实行线上跟踪指导服务。

  四、主动为企业减负。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以自动分析报告替代人工统计填表;实行安全检查上下级备案、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查。

  五、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坚持分区分类指导,对安全基础较好 、安全风险较小的企业推行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对发生事故和不放心的,精准检查、指导帮扶,规范文明执法,严防简单化、一刀切。

  六、开展专家安全指导定点服务。对重点难点问题、重大风险隐患组织专家开展点对点网上会诊、上门服务,帮助企业有效防控安全风险。

  七、加强线上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专家和专业监管人员对企业重点岗位人员、新录用人员进行免费线上安全培训,重点讲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八、落实安责险惠企措施。会同财政、银保监机构为已投保和续保企业延长保险期限、缓交保费,减免新投保企业保费,将保险公司安全预防费用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