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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新闻发布会

来源: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11 编辑: 发表日期:2017-09-19 浏览次数:1477

9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吕新生介绍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情况。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管局、企业注册局、个体私营管理处、法规处、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新闻发布词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 吕新生

(2017年9月18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感谢新闻媒体对我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工作的高度关注,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 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总局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依托大数据完善监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即全国“一张网”),完善企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机制,探索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真正形成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机制。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建设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报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把各地区、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织成“全国一张网”,通过信用信息数据的集中归集、公示和共享,实现对企业信用状况的“整体画像”和“全景展现”,一方面面向社会公众公示企业信息,有效解决企业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是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共享,实现企业大数据监管,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下面,我就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情况做简要介绍:

  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意义和作用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自治区政府的部署,自治区工商局认真履行职责,狠抓制度建设、系统搭建、软件开发、信息归集和部门联通等多项工作,于2016年12月正式上线运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并通过了国家工商总局的验收。

  (一)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推进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公开透明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简政放权要取得更大实效,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政务公开。充分融合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理念,把分散在各级各部门的许可审批、行政执法等企业数据归集到一个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推动简政放权落到实处,也有利于促使政府更好地依法规范履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障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模式的重要基础。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过去靠眼看手摸、逐门逐户巡查的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成为必然选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现代信息化技术,将各类企业数据归集到每个企业名下。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方面实现了政府部门间的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使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联动监管、精准监管有了翔实的数据来源和强有力的平台支撑;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功能,为开展守信激励、落实“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及时的信用数据依据,必将有助于促进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三)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过去较长时期,由于企业数据分别掌握在不同的地方和部门,造成一个个互不相连的“信息孤岛”,不仅制约了政府服务效能的提升,也给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不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收集的数据向社会公开,既为社会公众了解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快捷的查询途径,也有效解决了政府部门在实施涉企行政行为过程中信息核查渠道少、信息不对称、市场风险监测难等问题。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建设成效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对于我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诚信经营、提高部门间监管联动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已成为自治区最重要的涉企信息公示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已于2016年12月正式上线运行,已经具备工商信息公示、企业年报信息公示、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公示、司法协助、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失信违法企业名录管理、其他部门企业“黑名单”公示以及失信被执行人限制等功能,同时具备“双告知”和“双随机”抽查功能,基本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一网操作进行。截至2017年9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访问量达1.99亿次,日均查询量30余万次,成为我区知晓度最高、信息量最大、使用率最高的涉企信息平台。

  截至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上,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外,全区其他1601个政府部门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42.34万条、司法冻结信息1130条。1.25万名“老赖”被限制担任企业高管职位,共有10.88万户市场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3.3万户市场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移出。涉企信用信息在投融资、招投标、企业经营、政府采购、授予荣誉、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广泛应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格局正在形成。

  三、今后推进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的打算

  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运行平稳,为自治区信用监管提供了坚实基础,今后将重点做好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升运用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登记双告知”、“信息双公示”、“抽查双随机”、“多证合一改革”、“企业简易注销”、“小微企业名录管理”等功能开发,围绕 “大市场监管、大系统融合、大数据慧治、大服务惠民、大平台支撑”信息化格局,做好统筹规划,为市场监管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强各级政府对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的领导,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成功经验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公示系统运用和管理工作格局。

  二是以数据为核心,加强平台数据功能运用。依托公示系统,运用大数据加强对登记事项的日常动态监管。公示系统汇聚了企业从出生到消亡的各类信息,充分运用这个宝贵的企业大数据资源,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对企业开展动态的日常网络监测和网上监管,预警研判风险,发现违法违规苗头趋势,及时提醒督促企业纠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一是强化平台监管功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平台协同监管子系统,共享监管数据,大力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联动监管、精准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通过平台“双告知”系统,掌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时跟进监管,通过全景图功能,加强对同一投资人关联公司的协同监管,防止企业多头申报。二是强化数据信用约束功能。落实国家各部门会签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在招投标、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过程中,查询并利用平台数据,对守信企业进行激励、对失信企业进行约束。要鼓励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运用平台数据,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三是强化数据研判功能,利用平台大数据分析系统,对注册数据、处罚数据、消费数据、年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违法特征,对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进行监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前瞻性和精准性;同时,深度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为政府决策、市场监管提供精准分析报告。

  三是加强部门涉企数据归集,做好信息归集共享。信息归集共享不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系统数据归集工作。一是提升归集效率,落实各有关部门的信息归集职责和时限要求,确保按数据目录及时归集和更新信息。二是提高归集质量,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和自治区政府等相关文件要求归集数据,保证数据质量。三是扩大归集范围,在全面归集行政管理部门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深入合作,加大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企业的信用信息归集;加大对互联网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力度,尤其注重归集企业合同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投诉方面的信息,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更加全面、客观、科学的数据支撑。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