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中小企业网

欢迎您访问赤峰中小企业网!

今天是2025年08月26日 星期二

国内新闻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放管服”改革:两部门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19-08-01 浏览次数:672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自然资源部决定废止8部修改15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和修改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


  自然资源部废止8部修改15部规章


  近日,自然资源部部长陆昊签署第5号部令,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废止8部规章,集中修改15部规章,废止和修改的数量占自然资源部规章总数的近一半,涉及300多个条款。


  据悉,废止的8部部门规章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介绍,打包修改15部部门规章,包括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的9个条款,主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土地调查单位名录”的要求,便于更多的土地调查单位参与承担国家土地调查任务;修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的13个条款,主要是把自然资源部组建后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多项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做法上升为规章;修改涉及地质灾害资质的3个办法的12个条款,主要是简化优化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申请程序和材料;修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18个条款,主要是落实地质灾害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合并,切实为矿山企业减轻负担;修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4个条款,《海洋观测站点管理办法》的7个条款,主要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将前置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的要求。


  魏莉华表示,这次规章废止和修改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发挥好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通过立法体现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要求,把成功的改革经验上升为制度性规定,保障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


  据悉,这是自然资源部第一批废止和修改部门规章,下一步还将继续推进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按照工作部署,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还将要再发布一批部门规章清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前期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同时,对本决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公布)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总局一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决定》公布取消的25项税务证明事项,从涉税领域来看,涉及发票票证3项、税务登记3项、税收优惠19项;从证明性质来看,涉及法律事实证明9项、资格资质证明3项、权利归属证明2项、其他客观状态证明11项;从证明来源看,需要纳税人专门为办理税务事项另行从第三方取得证明材料的共5项,包括发票丢失登报声明、软件检测证明等,需要提供法定证照等纳税人已有材料的共20项,包括税务登记证件、个人身份证明等。


  《决定》废止和修改了5件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