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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新规:社保费率下调 企业减负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601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5月起,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并将影响你我生活。其中,影响最广泛的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全年将为企业减负3000多亿元,有超1亿企业受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关于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


  近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宣布从5月1日起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公告指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该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公告明确,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公告还明确,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地方新规:


  各地出台政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近日,天津、吉林、山西、湖南、四川等地公布了社保降费方案。


  天津市近日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明确,自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河南日前印发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新版《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


  新修订的《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对专利奖奖项和奖励金额设置、申报和评审制度、有关奖惩制度等三大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例如,修订后的《办法》增设了广东省专利奖有关奖项,增加了广东专利奖授奖数量,并提高了奖励金额,包括将每届广东专利奖的金奖授奖限额由15项增至20项,奖金由每项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增设银奖40项,奖金为每项20万元;将原“广东发明人奖”改为“广东杰出发明人奖”,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奖金由2万元提高至10万元。


  将原“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更名为“中国专利奖嘉奖”,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奖金调整为30万元。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浙江省将从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加强水域保护管理、整改违法占用水域行为等方面推进水域保护工作。


  《办法》提出,要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水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办法》强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10万元罚款;对违法占用水库水域且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1万元~5万元罚款。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江苏省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条例》所称的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等,列明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条例》明确了一般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申请场所拓展至网络平台,体现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发展方向,将登记服务场所拓展至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明确组合式登记,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可一并申请,省去了二次登记申请手续,缩短了登记时限,减少了交易风险。


  陕西省5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自2019年5月1日起,陕西省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