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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医药产业发展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装备和消费品科 作者:装备和消费品科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18-08-15 浏览次数:4069
各旗县区财政局、经信局:
现将《赤峰市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赤峰市财政局 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5月14日
赤峰市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根据《赤峰市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鼓励医药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办法》(赤政办字〔2017〕69号),市政府设立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医药企业设立科研机构、人才引进、引联重组、产业进步和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年度扶持项目申报指南,负责政策落实。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旗县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企业提升研发能力。
(二)企业引进高端专业人才。
(三)企业引联重组。
(四)企业技改扩建。
(五)企业扩大生产规模。
(六)企业研发生产新产品。
(七)企业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第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我市医药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发布年度工作指南,明确引导资金支持方向、重点和申报条件,组织项目申报,并在市经信委网站发布。
第七条
旗县区经信局会同财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按照项目申报通知和有关项目申报工作要求组织区域内注册企业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联合行文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财政局。
第八条
引导资金对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安排,当年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申请资料审核,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在市经信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提交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条
引导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兑现。引导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给予企业和个人的补贴、奖金及津贴由市本级和企业注册地旗县区政府各按50%的比例分担。旗县区政府分担的资金,通过年度上下级财政结算上解市财政。
第十二条
医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及提供虚假申报资料,骗取引导资金的医药企业,一经发现,由企业注册地旗县区财政局全额收回后上缴市财政局,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引导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