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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按规定显著标示 “非转基因”字样不得乱标注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转载 编辑:付明泽 发表日期:2018-07-05 浏览次数:825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对于转基因产品,权威专家指出,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同样安全。
有业内人士表示,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按规定显著标示,“非转基因”字样不得乱标注,这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同时防止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公告要求,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关于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2716-2018)》,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
在符合GB7718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a.大豆油(50g/100g)、玉米油(30g/100g)、菜籽油(20g/100g);
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
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
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有专家认为,随着新国标的出台,我国食用调和油行业或将洗牌,不规范、低质量、配比不合理的小品牌、小企业将受到冲击,知名度高、规范经营的企业将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