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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特定严重失信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和飞机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付明泽 编辑: 发表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2367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5月1日起,特定严重失信人将被限制乘坐火车和飞机。


  近日,国家发改委、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限制范围包括两类:(一)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意见指出,行为责任人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各铁路运输企业将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180天期满自动移除。


  行为责任人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后(自补票次日算起),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第一次所欠票款一年内,三次发生上述行为的,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90天后(含90天),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不补齐所欠票款,铁路运输企业不对其恢复发售车票。


  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将被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1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1年期满自动移除。


  相关行为包括: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5.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6.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7.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8.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9.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同时,两份意见均明确,对其他领域产生的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


  比如,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铁路总公司移除名单。


  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单。


  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包括: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4.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此外,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近日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具体包括: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近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联合60多个单位构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网络,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格局基本形成,规避执行得到有效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