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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征信工作的通知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编辑: 发表日期:2014-12-25 浏览次数:307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市开展企业征信工作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4〕1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有效推动全市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营造文明诚信良好社会环境,培养和树立企业诚实守信良好风尚,促进我市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20年)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4一2015年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企业征信工作重要愈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尽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良好的企业信用环境,完善的企业诚信体系是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建立有效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改善企业信用状况,对于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抵御信用风险,改善融资条件,保障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强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为维护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预防和打击商业欺诈,推动全市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做出积极贡献。
二、企业征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及其法人的基本情况、企业信用状况相关文件资料的总和,是企业进行经济交往基本信息的集中表现,对企业展示信用形象、获得商业信任、实现交易合作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信息、融资担保等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公共机构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企业运营管理信息、市场反馈信息、企业纳税信誉等级信息等。通过征集企业设立、运营、发展等各种真实状态信息,形成企业墓本信用档案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公开查询,在全市企业中确立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信用导向,不断提商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二)开展企业信用认证与评级。信用认证是企业与中介组织合作评价本企业信用状况的过程,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查证后,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予以发布,是由第三方机构给予企业真实性、合法性的有力证明,有利于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美誉度。信用评级是第三方征信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关资料,按照科学规范的指标体系评定企业信用状况为A、B、C等相应等级,并在专业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评级结果,通过评级结果列出守信与失信企业的红黑榜,作为社会其它市场主体与该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时的决策参考。
(三)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是第三方企业征信系统提供对外服务的主要征信产品之一,向查询者提供企业全面、准确的综合信用信息,为各类信用交易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三大类信息:墓本信息、借贷信息、非银行信息。
(四)其它信用服务。如质食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咨询、行
业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开展企业征信服务既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营造“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
三、全力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征信工作
报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开展企业征信服务必须鼓励和支持由具有国家征信业监奋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本着客观、真实、独立、公平、公正的原侧进行,没有取得相应资质备案的机构不得开展企业征信业务。往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必须按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信币信息,盆工整理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宁的利益相关方等有合法舍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我市目前第三方征信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公开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引进并积极支持合法的独立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企业征信服务.同时,各类企业也要适应信用社会建设的要求,积极参与征信机构的征信工作,主动公开公示企业墓本信息,自觉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实施信用行为,在商务活动中主动运用信用认证、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维护和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积极推动企业信用信息产品和服务广泛应用。
逐步将企业信用产品应用引入政府工作流程,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山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征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率先使用。特别是在企业招投标、项目审报、行政许可、专项资金使用、政府采均、公共资源交易、土地出让、资源配置、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及办理保险业务、开展电子商务等领域,要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由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业务经营备案证”资质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档案或信用报告,作为重要的前里审核条件.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龙戒制度,列入失信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相关商务活动。
五、健全支持企业征倍工作联动机制
企业征信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市场主体,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构建诚信企业、诚信社会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经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此项工作,引导企业主动建立诚信档案;人民银行负责做好行业监管和服务工作;发改、材政、市场监管、金融、司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在加快推进欢务、司法等信息公开的墓础上,适时在项目审报、资金审批、商务活动、触资信贷、司法活动等重大事项中引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不断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积极扩大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强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宜传力度,大力宜传诚信典型和失信案例,在全社会努力形成弘扬试信、德戒失信的良好典论氛围。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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