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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作者:王洪颖 编辑: 发表日期:2016-06-14 浏览次数:1014
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与旧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不同,《办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负有的法律责任。
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有专家指出,《办法》的制定将能更好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