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赤峰中小企业网!
今天是2025年05月04日 星期日
赤峰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来源:赤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作者:赤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编辑: 发表日期:2013-01-23 浏览次数:5722
赤峰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
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是指市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经认定的骨干中小企业为主体,其他优质中小企业共同参与组成的企业库。“重点中小企业池”组成办法以及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承诺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一定比例风险补偿,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实施助保金贷款业务。对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 政府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八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合作银行对“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应及时将合同或协议抄送有关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条 “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取得贷款,并按《赤峰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重点中小企业池”中的贷款企业逾期1 个月未还时,贷款银行通知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由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二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摊补偿。
第十三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风险补偿后,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和违约金后,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十四条 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承诺额度,超出部分由银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助保金及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助保金服务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及时追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重点中小企业贷款的申报、认定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等操作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旗县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