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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中心城区企业“退城进园”政策的通知
来源:赤峰政府网 作者:王洪颖 编辑: 发表日期:2016-11-08 浏览次数:1375
赤政办字[2016]136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中心城区企业“退城进园”政策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按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医药工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赤政字〔2012〕227号)、《研究红山区部分医药企业“退城进园”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议有关事宜》(赤政纪字〔2013〕59号)和《赤峰市中心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实施意见》(赤政发〔2014〕72号)精神,为全面落实我市已出台的中心城区企业“退城进园”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范围、规范工作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进中心城区企业“退城进园”步伐,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退城进园”企业准入条件和规划设计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退城进园”企业准入条件严格审核把关。“退城进园”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红山区和松山区建成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二是企业入园后,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3亿元以上(医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三是新项目投产后,企业资产总额、产品生产能力、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指标比进园前水平明显增长。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与符合准入条件的“退城进园”企业签订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入园项目的投资规模、生产能力、销售收入、利税、节能减排等规划设计标准,以及搬迁时间、新厂区工程进度、建成时限等建设要求。各项指标要做到量化细化、科学合理、标准统一。协议签订后20日内,须提交市“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备案。
二、严格审核“退城进园”政策扶持范围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退城进园”项目要认真审核、全程跟进、从严把关,严禁随意扩大政策扶持范围,坚决杜绝套取财政资金情况发生。企业“退城”前,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包括城区内“小作坊”类企业,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以前年度在城区已划拨土地而未建设厂区的,或未达到协议约定建设规模的,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企业“进园”后,固定资产投资未达到3亿元以上的,未达到协议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的,不符合迁建时限和竣工投产时间的,均不得享受相关政策。根据企业“退城进园”工作原则,新入园项目投资额度要高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额度。“退城进园”优惠期限为企业建成投产3年之内。
三、严格执行“退城进园”项目核查程序
“退城进园”企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此基础上,由“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牵头组成“退城进园”工作核查组,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核查竣工项目和验收报告,并形成核查结论。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核查结论,对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及时落实相关政策。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退城进园”企业所在地政府研究确定“退城进园”项目优惠政策扶持规模,不再报市政府审批;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意“退城进园”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市政府视为同意;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兑现市级给予的优惠政策,市政府不再例会研究。
四、严格落实“退城进园”相关工作责任
“退城进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参与“退城进园”工作的各方负责人及验收人员、核查人员,要本着对企业、对事业、对本人负责的态度,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明晰责权事权,积极履职尽责,确保政策落实阳光透明、公正规范。实行责任追究制,相关人员对项目审批、政策兑现等各个工作环节均要签字背书,终身负责。对弄虚作假、渎职失职的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