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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付明泽 编辑: 发表日期:2013-09-05 浏览次数:2782

赤政办字[2013]18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赤政字﹝2012﹞226号)精神,切实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要求,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认真抓好落实。对工作分工中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市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3年8月8日

赤峰市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方案

实施意见

条款

具体落实意见

责任单位

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1

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力度,市本级每年增加注资不低于5000万元,努力支持小微企业。

市财政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2

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微企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提升素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充信用担保资本金、金融风险补偿金等。

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实施更加优惠的小微企业税费政策

3.1

在充分享受国务院、自治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工负责

3.2

对有注册商标、有定型产品、有市场前景、非资源型的成长性本土小微企业享受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即与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待遇。对税收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就业人数稳定或逐年增加的非资源型小微企业,对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财政返还奖励。

市经信委、对外开放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分工负责

4.1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工负责

4.2

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收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取缔市本级和旗县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和降低中介机构收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对小微企业执行最低收费标准。

市发改委、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涉企收费单位负责

4.3

对企业以房产、土地、不动产办理抵押或过户时,主管部门不得指定评估和重复评估。对房产、土地已经房产、国土部门测量过的不再收取测量费,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他项权抵押登记只收取登记费。

市国土局、住建委、规划局分工负责

改进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5

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信贷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不断提高小微企业贷款比重。

人行赤峰中心支行牵头,市金融办、银监局配合

6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应小微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建立当地政府和银行按一定比例风险共担机制。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至5%。对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较高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措施,适度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市银监局、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7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营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

市银监局牵头,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配合

8

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度下放到旗县区级分支机构。

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分工负责

9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试办小微企业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设备按揭贷款等,努力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矿产开采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质押贷款等,积极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供应链融资、保理业务、出口押汇等非贷款融资。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集合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直接融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借鉴外地经验,将鸡血石等保值增值名贵物品列入抵押品并建立抵押风险防范机制。

市金融办牵头,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各商业银行配合

10

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券,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市银监局牵头,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配合

11

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苏木乡镇等基层延伸。对于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的作用和效能。

市银监局牵头,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各商业银行分工负责

12

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整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补贴,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企业发行区域集优票据提供担保资金。

市金融办负责

13

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在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推广元宝山区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

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配合

14

举办多种形式的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信息对称水平和银企对接成功率。持续开展送金融服务进旗县区、进园区、进企业活动。

市金融办牵头,市经信委、市银监局、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配合

15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民间资金进入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典当行等新兴金融业态。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增设村镇银行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

市银监局、金融办、人行赤峰中心支行分工负责

16

积极争取将我市列为自治区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区,积极打造蒙东金融中心,不断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

市金融办牵头,市银监局配合

加强和完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7

加强服务体系软硬件建设,强化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作用,设立赤峰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将涉及小微型企业审批、服务的机构和单位全部纳入服务大厅,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争取用1-2年时间基本建成以赤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大厅、“中国中小企业赤峰网”为核心,以12个旗县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分支的服务“窗口”平台,以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服务机构为信息共享平台的小微型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

市经信委负责

18

支持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投融资、信用担保、信息咨询、人才交流、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第三方物流、信息化服务等综合服务平台。

市经信委、金融办、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药监局、质监局、检验检疫局、满洲里海关赤峰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19

实施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微型企业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开展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的小微企业信息化技术应用培训,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软件开发商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

市经信委负责

20

结合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以小微企业为重点,切实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充分利用我市现有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等教学平台和师资力量,针对小微企业需求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与国内知名大学、培训机构的合作,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才。有组织的对小微企业职业技术工人进行培训。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培训实际情况和效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市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分工负责

21

充实完善专门为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的专家库,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创办面向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有关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向服务小微企业的服务机构倾斜。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市经信委、商务局、民政局、工商局分工负责

鼓励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22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创业领域,降低准入门槛;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条件和时限。

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配合

23

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受理日核准办结制。

市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商务局、环保局等部门和单位分工负责

24

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除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外,全部由我市具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须简化环评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间。

市环保局负责

25

依法可由旗县区审批的安全生产行政事项,一律在旗县区办理。

市安监局负责

26

简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流程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有三次审查简化为一次审查;小型微型采石(砂)场、粘土矿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不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时不再进行现状评价。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手续,并积极协调自治区安监部门尽快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

27

小微企业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合同情况,按照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对小微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8

统筹规划和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每个旗县区要至少有1个自治区级或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按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统一布局,集约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地区,市本级在调剂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29

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投入力度,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总量,确保全市每年新创办小微企业2000户,带动就业1万人。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执行经办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为中央财政负担25%,自治区财政负担15%,市本级及旗县区财政负担10%。

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经信委配合

30

对各类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1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通过科技项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

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2

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委、财政局配合

33

对小微企业申请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商标等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对参加境外展会的小微企业给予参展的企业展位补贴,同时给予参展人员境外费用补贴。对进出口小微企业在本市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按进出口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

市科技局、经信委、工商局、发改委、满洲里海关驻赤峰办事处、财政局分工负责

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34

各职能部门要将涉及小微企业法定审批、收费、检查、标准等项目和支持企业发展的服务措施进行公示,并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为小微企业办实事年度计划,并报同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5

我市及驻赤新闻媒体要加强小微企业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帮助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发展信心。通过相关媒体、信息平台等各类宣传工具加大对小微企业扶持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小微企业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

市经信委牵头,市广电局、赤峰日报社等新闻媒体配合

36.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执行或变相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市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涉企收费单位负责

36.2

各地要在监察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设立小微企业维权投诉电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小微企业维权中心,对不作为或刁难、损害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核实,严肃查处。

市监察局、经信委分工负责

37

统计及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小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分类统计体系和监测分析、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市统计局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配合

38

市与旗县区级政府采购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精神,提高政府采购小微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市财政局、经信委分工负责

39

引导大企业与小微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构建良好的利益机制,主动让度产业链条有关环节给小微企业,实现互利共赢。

市经信委、发改委分工负责

加强组织领导

40

各地区要把小微企业发展作为长期性战略任务列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政府成立赤峰市促进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建立各有关部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联动机制,统筹中小微型企业政策制定和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要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各项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市促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41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小微企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日常调度、运行监测和综合协调。各地区要成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保障一定的工作经费。

市经信委牵头,市统计局、财政局配合

42

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要将中小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市政府督查室、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微企业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年度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市政府。

市政府督查室、市促进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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