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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作者:付明泽 编辑: 发表日期:2018-01-11 浏览次数:4613
事项名称
分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
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登记注册科
行政权力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中、区直属公司制企业在赤峰市所辖区域设立的市级分级机构;
2、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5、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报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流程图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暂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qyj.saic.gov.cn)下载;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
0476-8334678 5890580
投诉电话
0476-5970100 0476-5890587
受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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