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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作者:付明泽 编辑: 发表日期:2018-01-11 浏览次数:4705

事项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 
  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登记注册科

行政权力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在赤峰市所辖区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流程图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暂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qyj.saic.gov.cn)下载;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 
  0476-8334678 5890580

投诉电话 
0476-5970100 0476-5890587

受理地址 
  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2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013、2014、2015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