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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来源: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作者:付明泽 编辑: 发表日期:2018-01-11 浏览次数:4637

事项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承办机构 
  赤峰市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登记注册科

行政权力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含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审批范围和条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授权登记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授权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2、赤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的控股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赤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4、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事流程图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暂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s://qyj.saic.gov.cn)下载;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咨询电话 
  0476-8334678 5890580

投诉电话 
0476-5970100 0476-5890587

受理地址 
  赤峰市新城区临潢大街2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2013、2014、2015窗口